各位老师: 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要求,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新规定。 对以下几点做进一步说明: 1. 凡纳入《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2. 除纳入《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外,确实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必须书面报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 2017年1月1日起,内容为“办用用品”的发票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附清单; 4. 2017年1月1日前发生的公务支出,按原报销规定执行,但相关报销手续须在3月20日前完成,3月20日起一律执行新规定的要求。
财务处 2016.12.30
427890949708474685_副本.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