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中专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07

 
各部门: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的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开展2016年度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包括专家随堂听课、学科评议组评议及高评委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 上海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受理学校范围依照市教委主管部门的规定。
2. 受理学科为:语文、政教、外语、数学、化学、医学、体育、艺术、机械、电学和计算机、财经管理、德育、综合,共13个学科。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其师德、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学历、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等均应符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且其教科研成果已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申报材料递交要求详见附件。
2. 根据市教委要求,德育学科的申报对象为:在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中主管学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从事学校德育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和团委书记等)、班主任。其余申报条件应符合《关于2004年度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4〕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文件中的评聘条件。
3. 对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继续申报的人员,学校应严格把关。该类申报教师须在申报当年取得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否则不予受理。
三、时间安排
1、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31日,参加评审教师递交申报材料至行政办;
2、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10日,组织进行师德、班主任资格审核、随堂听课、公示及聘委会意见;
3、2016年11月11日学校向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递交委托协议书、递交申报材料;
4、2016年11月至12月,评估院组织专家进行随堂听课、学科评议组评议及高评委审定。
 
                                                 行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沪商校校【2014】38号上海市商业学校教师专业职务评聘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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